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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农机局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1.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技术管理部门,并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检测必须标准齐全。
  
  3.企业产品须有经省辖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杜绝无标生产。
  
  4.企业须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产品图样应完整、正确、统一。
  
  5.企业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整机的装配工艺完善,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质量管理要求:
  
  1.企业有自制、外协、外购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企业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并有质量检查记录。
  
  2.企业必须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2.产品售出后应有完整的原始凭证(含产品型号、出厂日期、销售去向等)。
  
  3.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委的“三包”规定,淘汰型号产品的配件,须在一定时期满足市场需求。
  
  四、变型机的市场准入
  
  (一)产品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定型检测,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产品检测、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及公告程序:
  
  1.生产企业向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部门提出申请,对产品进行定型检测鉴定。
  
  2.定型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对生产必备条件和企业管理进行评审的申请,当地经贸委初审后,由省经贸委会省农机局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产品定型检测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及管理进行评审。
  
  3.省经贸委会省农机局对经评审符合本行业规范要求的变型机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对公告内的企业及产品由省农机局同时颁发农机推广许可证。
  
  (三)销售入户程序
  
  1.农机监理部门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告内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办理上牌手续。
  
  2.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变型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外省变型机产品进入我省销售,应当向江苏省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后,提供检测报告;有关生产条件及产品应通过当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和鉴定,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由江苏省农机局核准该产品在我省销售入户的资格,江苏省经贸委会江苏省农机局予以公告,各地农机监理部门据此办理入户手续。
  
  五、其他
  
  (一)企业异地建厂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生产变型机,仍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取得销售入户资格。
  
  (二)省经贸委、省农机局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市场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获许销售上牌的变型机产品从公告之日起满两年的,由省经贸委、省农机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其在市场销售的产品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暂停销售入户资格,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规定条件者,取消销售入户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企业用旧件拼装变型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生产销售入户资格,由工商部门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变型机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和试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对检验和审核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并对检验项目的完整性、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违反本规范的检验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对变型机产品的检验资格。
  
  (五)检验机构应主动配合省经贸委、省农机局等部门开展工作,并如实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清单。
  
  (六)本规范由省经贸委、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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