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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根据建设场地及周围的用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一般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 3、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性质及特殊功能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为委托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引导,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规划阶段 1、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比选。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选,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2、规划放线、验线。 3、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和检索。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个规划、建设项目建立数字化档案,进行存储和动态管理,建立快捷的自动检索、查询系统。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和管理,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向所在地政府工商、税务、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委托方公开服务内容和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帐,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经营成本等业务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