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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构成执法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局建立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执法检查中予以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应在“执法档案”中详细记载,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略) 2、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3、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