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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构成执法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工部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局建立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执法检查中予以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应在“执法档案”中详细记载,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执法检查登记(略)
  
  2、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3、停止执行职务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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