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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0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关于《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0日

  
  
甘肃省实施通县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按照朱镕基总理“西部交通建设是西部开发第一要务”的指示精神,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的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这对西部地区的公路建设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家计委强调,“搞好西部地区通县油路建设是党中央和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必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由于我省通县公路建设任务重,时间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现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如下优惠政策:
  
  一、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所建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切实为通县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项目,其征地拆迁的原则是“省上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地县自行解决”。具体补助标准为:水地、林果地2000元/亩;旱地1000元/亩。房屋拆迁砖木结构1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70元/平方米。荒山荒坡无偿征用。免征耕地占用税。电力、通信、水利等设施均按恢复原来功能所需最低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属“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整治和铺油路工程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县、市负责,其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具、市无偿为公路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水资源费、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及水土资源流失补偿费等费用。工程完工后,采取相应措施复垦,保护植被,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用,并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对逾期不能提供建设条件的地、县,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线路进行调整,必要时取消该项目。
  
  五、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贫困县连接国道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以上优惠政策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省计委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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