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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实施的“安全绿色行动”,2002年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目标 2002年,要继续开展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矿山和采石场、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旅游、海上捕捞和养殖、山林防火等10个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全市各类事故总量有明显下降,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年目标。 (一)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客运车、农用车和事故多发路段和时段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遏止事故多发势头。杜绝“三无”(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车牌)和“三超”(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车行为,在全市事故多发路段设立安全标志、标线。通过整治,农用车、拖拉机挂牌率达到85%以上,事故起数下降5%,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最终达到深化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建设目的。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农机服务中心、市建委共同负责。 2.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和环胶州湾海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山东省水陆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客滚船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不准客滚船单船公司经营客滚运输业务,客滚船船长和轮机长符合规定条件,所载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彻底整顿前海旅游码头及旅游船只运输秩序。通过整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青岛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以夜总会、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批发贸易市场、中小学校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公众聚集场所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通过整治,火灾事故起数有所下降,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共同负责。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以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为重点,认真贯彻《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销业户。通过整治,减少一般事故,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共同负责。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以生产、包装、运输、仓储、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7个环节为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各种资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取缔非法生产企业;整顿经销秩序,规范销毁行为,深化储运整治工作,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危险品生产企业要基本建立起事故抢救预案。通过整治,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爆炸和中毒事故发生。整治工作分别由市财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邮政局、青岛港务局、青岛流亭机场、青岛铁路分局共同负责。 (五)矿山和采石场安全整治。以各类小金矿、铁矿、石膏矿、采石场为重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认可制度。通过整治,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黄金办共同负责。 (六)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以建筑工地和临建设施为重点,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脚手架使用、深基础开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临建设施与围墙及村镇建设等安全管理规定,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消除“三违”现象,杜绝无资质建筑施工队伍进入我市建筑市场。通过整治,减少高空坠落、触电、机械打击等事故的发生。整治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共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