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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不依照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1-5分; (二)不依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依法行政实施细则或未完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扣1-5分; (三)不依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执法工作规范,以致于发生执法质量问题的,扣1-5分。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发现执法过错及时采取措施自查自纠并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或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职责的,应当予以加分: (一)被市、区(县)政府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加3-5分; (二)依照规定认真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加2-3分; (三)依照规定认真制定执法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效果显著的,加2-3分; (四)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加1-5分; (五)其他应当予以加分的情形,加1-3分。 第十四条 执法考评遇有重叠加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五条 消防局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为副组长,法制、纪检、督察、政工、信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的工作由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也应当成立行政首长为组长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六条 消防局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的执法活动,采取定量抽查、专项审核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通过案件审批、执法检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诉讼、执法情况统计、备案等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及时记入执法档案,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防火部各处、各消防处(科)、大队在对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质量考评时,参照消防局的考评办法实施。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建立执法档案,如实记载平时各项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过错追究、案件审核、专案调查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考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考评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复查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九条 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定的执法质量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法制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被考评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故意弄虚作假的,考评结果视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评优秀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表彰;考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考评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应当辞职,或者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依照干部管理程序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评中,虽然符合达标标准,但在全局考评排名末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由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建议局党委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此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