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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办[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
  

  
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
  

  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这要作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一条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市、县(市、区)政府的预算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优先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或不上项目,也要足额安排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经费。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绝不允许用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的办法搞建设。由于各种原因,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苏北、苏中一些地方财政比较紧张,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仍可以保证工资发放。根据省财政厅的测算,去年32个享受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可用财力(含省级补助),完全可以保障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因此,要真正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加强领导,坚决防止和纠正把困难和问题推给上级的依赖思想,主动调整支出结构,区别轻重缓急,把财政资金首先用于确保工资发放。经济薄弱的县(市、区),决不应盲目攀比,或以所谓推进城镇化的名义去搞什么“政绩工程”和修“衙门”。对确因财力不足,本级财政难以保证落实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要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解决。
  
  三、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总抓手,围绕减人、减事、减费和转换政府职能,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从紧核实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清理辞退超编人员。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减少财政供养人数,积极推进和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各项财政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建立严格的工资发放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工资发放情况作为“第一政绩”来考核。凡是当年欠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县(市、区),省财政将按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工资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市、县(市、区)的税收返还收入和专项补助,直接划入工资专户。
  
  五、加强监督检查。今年省政府将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对工资发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核实财政供养人员情况,提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督促各地做好工资项目置换工作,确保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工资发放;督查苏北、苏中地区各县(市、区)工资专户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保证工资专户规范化运作;督促各地预算内外财力首先保证工资性支出。
  
  2002年3月26日
  
  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
  
  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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