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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为了更好地发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加强我区与兄弟省市的联络与交流,促进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布局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布局,减少层次,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精简机构编制,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二、布局结构调整 保留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福建办事处,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驻杭州办事处更名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浙江办事处,驻在地分别为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广州市和杭州市。驻北京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驻上海、福建、广东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副厅级事业单位;驻浙江办事处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驻天津办事处改为驻北京办事处内设机构,驻深圳、海南办事处改为驻广东办事处内设机构,对外仍以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机构名义在天津市、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工作。 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厦门、珠海办事处, 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离职干部西安休养所不再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牌子。 三、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协助自治区领导机关及各部门、各地区做好与驻在地有关方面的联络工作。 (二)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其他地区与驻在地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为我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三)广泛宣传介绍宁夏,促进省区市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提高宁夏的知名度。 (四)承担自治区领导及区直各部门、自治区其他地区负责同志到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期间的接待服务等工作。 (五)收集、整理、传递重要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六)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承担驻在地人民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四、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56号)核定的机构编制数基础上,增设驻天津办事处1个正处级内设机构,增加6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2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2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内设综合处、业务处、驻深圳办事处和驻海南办事处4个正处级机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4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1名(正处级),内设机构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浙江办事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五、人员管理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不含驻天津、深圳,海南、浙江办事处副主任)、处长由本区派出,按公务员管理、考核,实行轮岗制,一般任期5年,任职期满可直接安排到公务员岗位工作;副处长及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在本区或驻在地公开选聘。 六、其他事项 (一)驻外办事处招待所为驻外办事处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除驻北京办事处招待所外,均不再核定人员编制。各驻外办事处招待所不定级别,所需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受聘人员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原由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的少数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为经费自理,过渡期间,自治区财政可给予适当扶持。具体事宜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处理。 (三)驻外办事处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到的资产清理、人员分流等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8月16日常务会议有关决定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