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通[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来各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一增长比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呈贡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由182元调整为190元;
  
  二、嵩明县、富民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56元调整为163元;
  
  三、东川区、寻甸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43元调整为149元;
  
  四、禄劝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36元;
  
  五、调整后的城镇标准从2002年4月起执行。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仍按昆政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城市“低保”工作力度,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今年6月以前做到应保尽保。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