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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政三[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印花税税额虽小,但涉及面广,税源潜力大。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管领导
  
  印花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要在总结以往征管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印花税征管工作。要结合当地情况,经常分析收入动态,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征管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大税小税一起抓,保证印花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提高“三自”纳税质量
  
  印花税涉及面广,但税额较小,纳税人易于忽视。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深入地做好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具体掌握印花税有关规定和自行计税、自行贴花完税的方法,提高纳税意识和纳税质量,增强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三、健全代征网络,规范代征行为
  
  各地应加强与办理或发放应税凭证单位的联系,进一步健全代征网络。同时对代征代扣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代征代扣行为。
  
  四、切实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一)各地要在总结以往核定征收印花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特点,结合纳税征管资料,分析其印花税缴纳情况。对纳税户申报计税依据或税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按征管法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户申请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要按省局有关核定定额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核定税额与实际相差较大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五、强化印花税稽查
  
  各地在抓好日常检查的同时,要把印花税稽查作为稽查中的重点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印花税专项检查。对稽查、纳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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