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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对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
  
  4、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一些边角土地、购置的接待用房、工程指挥部等用房,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或暂用部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原始资料,以威宁公司名义进行初始登记。
  
  5、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登记由各部门、单位按时间要求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不清的,由威宁公司提出确权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确权后给予办理。
  
  6、各部门、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必须同时以威宁公司名义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7、各单位移交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时,市财政部门必须派人监交。
  
  三、各部门、单位完成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手续后,各部门、单位凭与威宁公司签定的租赁协议享有使用权。
  
  四、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及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不按时间安排办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的单位,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将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强行变更或初始登记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同时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责成该单位从当月起停止发放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及各种奖金等,直到该单位完成国有资产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手续为止。
  
  五、对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有不按本通知规定,采取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一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表
  
  
南宁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第一批移交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的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表

  
  第一批移交单位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移交内容主要是单位公用的房屋、土地及铺面的产权、股权,所属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移交时间从4月22日—6月28日。
  
  
┌─────────┬─────────────┬────┐
  
  │时间安排│ 位名称 │备注│
  
  ├─────────┼─────────────┼────┤
  
  │4月22日—4月30日│一、中共南宁市委机关││
  
  ├─────────┼─────────────┼────┤
  
  │4月25日—4月30日│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
  
  │5月8日—5月17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5月13日—5月24日│四、市政协机关││
  
  ├─────────┼─────────────┼────┤
  
  │4月22日—4月26日│五、市财政局││
  
  ├─────────┼─────────────┼────┤
  
  ││1、局机关 ││
  
  ├─────────┼─────────────┼────┤
  
  ││2、局属事业单位 ││
  
  ├─────────┼─────────────┼────┤
  
  │4月25日—4月30日│六、市审计局││
  
  ├─────────┼─────────────┼────┤
  
  │4月25日—4月30日│七、市物价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
  
  │4月25日—4月30日│八、市计委││
  
  ├─────────┼─────────────┼────┤
  
  ││1、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
  
  ├─────────┼─────────────┼────┤
  
  │4月25日—4月30日│九、市计生委││
  
  ├─────────┼─────────────┼────┤
  
  ││1、机关 ││
  
  ├─────────┼─────────────┼────┤
  
  ││2、机关事业单位、独立核算 ││
  
  ││的经济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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