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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湖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转发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武汉实际,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不包含省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按武汉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缴费等相关基础性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反映。 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辖区内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作为今年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的重点,认真调查掌握这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参保计划、具体方案和措施,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操作培训,帮助单位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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