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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实行与工商企业同价政策。对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六)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单位加大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文化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全省科技攻关计划。文化产业单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记入管理费用,作税前扣除。文化产业工业单位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提供的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收入,免征所得税。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单位拓展境外市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强与世界知名媒体集团的合作,开发有特色的健康文化娱乐项目,举办有关活动,支持我省与境外媒体合拍电影、合办广播电视频道、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支持我省广播电视播出节目在境外落地,支持我省图书、音像制品、电影、戏剧、杂技、文化体育用品等进入国际市场,在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文化产业人才激励机制 (一)加快创新用人机制。实行以全员合同聘用制为主的用人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事代理制,逐步推行艺术工作者的自主择职。积极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新机制,加大引智力度,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艺术家、经纪人、企业家来湘创业。对优秀和有特长的文化人才,在住房、职称评定,家属安置、小孩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实行重奖;允许有特殊才能的文艺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其拥有的文化品牌、创作成果和科研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占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探索在国有文化产业单位中实行年薪制。 (三)着力培养文化产业人才队伍。鼓励文化产业单位与高校联合,发展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高等教育,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重点培养一批熟悉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业务并掌握有关国际规则的人才,以及文化经纪人、主持人、艺术家和会展策划等专门人才。强化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加强文化产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和文化团体,要努力推动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增强文化产业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职能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根据各自的产业组织专门班子抓好具体工作,为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切实加强文化行业管理。鼓励文化产业单位依法发起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文化产业单位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文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全面提高文化产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倡导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都要明码标价,坚决惩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强化文化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文化市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加强文化行业准入的资格审查,对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实行规范的审批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和演出、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文化导向正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集中打击盗版侵权、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盗窃、走私、损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重视文化资源保护。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规划保护控制,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具备条件的要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建立有偿回报机制,对具备条件的文物和文化设施进行保护性开发,形成一批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所得的门票收入由文物和文化设施所在单位掌握,用于文化资源保护、整理修缮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对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严格的规划管理。要明确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严格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的措施,对市区的土地利用和城市的建筑物高度和外形作出相关规定,以保护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