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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城乡用电同价的时间要求
  
  为了加快城乡用电同价的步伐,根据国家计委批复我市的同价目标和实施步骤,结合“两改”的进度分步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国家电网:2002年6月底以前,市电力公司所属供区(壁山、沙坪坝、北碚、九龙坡、双桥、南岸、江北、大渡口、渝北、巴南、长寿、永川、荣昌、合川、梁平、万州、江津、綦江、万盛、南川20个区县(市))实现国家电网全网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地方电网:对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区县中的垫江、巴南、永川、黔江、丰都5个区县,力争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他21个区县(自治县、市)(潼南、武隆、涪陵、秀山、彭水、石柱、酉阳、城口、大足、忠县、奉节、巫山、巫溪、铜梁、万州、南川、合川、江津、綦江、开县、云阳)力争在2002年底以前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四、审批权限
  
  市电力公司“同价”方案,由市电力公司研究提出,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电网“同价”方案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五、同价水平
  
  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测算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电量增长、减员增效等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同时要将通过进一步清理现行上网电价、降低供电成本、取消乱加价乱收费项目所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解决农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鉴于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农网改造还贷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对城市电价推动过大,考虑到城市用户的承受能力,对加价水平超过3分/千瓦时的地方电网,其超过部分视情况逐年解决或由电力经营企业消化部分还贷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现行电价水平,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今年城乡用电同价的具体方案,按照程序召开听证会,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方案上报时间:市电力公司全网各类用电同价方案于2002年4月底以前报送市物价局;地方电网第一批5个竣工区县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于2002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物价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于2002年9月底以前上报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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