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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且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
  

  (一)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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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 安 │暂住人口管理费│省政府15号令[1994]┃
  
  ┠────┼──────┼──────────┼──────────┨
  
  ┃2 │公 安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 ┃
  
  ┃│││1997]2号┃
  
  ┠────┼──────┼──────────┼──────────┨
  
  ┃3 │公 安 │城市人口增容费(含蓝 │各级政府制定┃
  
  ┃││印户口) │┃
  
  ┠────┼──────┼──────────┼──────────┨
  
  ┃4 │计 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费│2000]费字16号 ┃
  
  ┠────┼──────┼──────────┼──────────┨
  
  ┃5 │劳 动 │就业调节费│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省物委闽劳力[1997]83┃
  
  ┃│││号、[1999]1号已于 ┃
  
  ┃│││2001年6月公布取消 ┃
  
  ┠────┼──────┼──────────┼──────────┨
  
  ┃6 │建 设 │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省政府闽政[1989]27┃
  
  ┃││理费│号;省物委、财政厅闽┃
  
  ┃│││价[1999]房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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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备 注 ┃
  
  ┠────┼──────┼──────────┼──────────┨
  
  ┃1 │各级政府│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省政府闽政[1994]30号┃
  
  ┃││金│第四条第四款省政府┃
  
  ┃│││闽政[1996]217号第二 ┃
  
  ┃│││条第三款向外来务工┃
  
  ┃│││(流动)人员收取的部分┃
  
  ┠────┼──────┼──────────┼──────────┨
  
  ┃2 │劳 动 │跟踪服务费│省物委、财政厅闽价[ ┃
  
  ┃│││1996]费字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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