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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至2003年底,用2年时间在全区开展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这一工作部署,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我市对勘界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次勘界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此次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认真掌握好《通知》中有关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以及勘界工作原则、工作步骤等具体要求。
  
  二、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次勘界工作的领导,按《通知》要求及时成立勘界工作机构,制定周密切实的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实施方案于2002年4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呈市勘界领导小组审批。
  
  三、时间要求
  
  我市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
  
  1、2002年4月5日至4月15日为成立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阶段;
  
  2、2002年5月至2003年6月为确定边界线阶段(其中:2002年12月以前完成70%边界线确定任务);
  
  3、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为汇总资料起草边界线协议书上报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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