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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流行和各类因素引起的重大污染、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规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在南宁市管辖区(含邕宁县、武鸣县)内出现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不明原因引起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和影响较大的医院内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任何方式污染食物、饮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行政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和卫生监督行动的综合性政府行为。
  
  第三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防止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要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二)建立本级人民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经常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
  
  (三)对事件发生地,采取疫区隔离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通报驻地部队领导机关,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四)采取措施,制定政策,保障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生物医学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防止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六)组织媒体进行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宣传。
  
  第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理工作。
  
  (二)迅速了解事件发生情况,立即将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控制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在事件处理的全过程认真组织实施。
  
  (四)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调查,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根据传染病流行和突发事件的情况,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储备金和上级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拨款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安排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六)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处理和技术援助。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一)各级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为本辖区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调查、控制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的技术能力,具有完备的卫生检验、检测分析实验室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善的应急应变能力。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病人的抢救,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因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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