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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电力[2002]3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福建省电网丰水期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物价局、电业局,亿力电力投资公司,各县电力公司,各独立水电站(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开拓电力市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合理利用洁净、可再生的水电资源,实现能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福建省2002年电力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福建省电网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闽经贸电力[2001]198号)文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02年实行丰水期浮动电价办法从5月1日开始,暂定于9月30日结束。
  
  二、实施范围:见附件“执行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用户范围”。
  
  三、丰水期电量及电价
  
  1、丰水期电量: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在4月和6月底前,电量供应者根据可提供的丰水期超计划供电量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季度(指5至6月,下同)及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电量供应者按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的8%作为丰水期电量,于4月和6月底前由电量供应者本着自愿的原则与电量收购者省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二季度及三季度丰水期电量供应与收购合同(二季度40%,三季度60%)。
  
  2、丰水期上网电价:
  
  (1)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量上网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季度计划内电量仍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实际供电量超出季度计划电量及合同电量的,其上网电价按0.05元/千瓦时(但此部分电量不超过设计多年平均电量的8%,如有超出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未签定合同的,超季度计划部分电量按0.05元/千瓦时执行。
  
  (2)不具备年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签定丰水期供、购电合同的,合同电价为0.18元/千瓦时(对现行上网电价低于0.18元/千瓦时的,按0.10元/千瓦时结算);其余部分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未签定丰水期购电合同的,超季度计划部分电量按0.05元/千瓦时执行。
  
  四、丰水期电量安排
  
  具体用户由各设区市经委依据附件要求,商电业局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及省物价局依据可安排丰水期电量和各地上报的具体用户用电量情况,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意后下达执行。
  
  五、原已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除丰水期电量外其它继续执行峰谷电价。
  
  六、其它事项仍按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福建省电网水电资源优化实施办法》(闽经贸电力[2001]198号)文执行。
  
  附件:
  
  2002年执行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用户范围
  
  根据2002年可安排的丰水期电量情况,其丰水期浮动电价的电量重点用于安排列入2002年我省百家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新经济增长点项目的工业企业(简称“三类企业”,下同)。原则上要求各用户2001年实际用电量应超过700万千瓦时,且以2001年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对超基数电量(超基数电量7%及以上部分)愿意安排在丰水期使用,且未拖欠电网电费(含划拨电费)的用户。
  
  在“三类企业”中的一些高耗能企业,虽然年用电量增长幅度不大,但确实能拉动电量增长的,以2002年平均电价水平不低于2001年为原则,可协商确定基数电量。对于这些各行业的企业用电量具体要求如下:
  
  1、电石、电解铝、高浓度化肥、钢铁等高耗能工业用户,其2001年的实际用电量应超过5000万千瓦时;
  
  2、水泥等高耗能的工业用户,其2001年的实际用电量应超过3500万千瓦时。
  
  对于不属于2002年我省“三类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五小”企业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且未拖欠电网电费,2001年实际用电量超过700万千瓦时的,以2001年各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为基数(但确实能拉动电量增长的,以2002年平均电价水平不低于2001年为原则,可协商确定基数电量),超过基数电量的部分愿意安排在丰水期使用的用户,将视省电网的丰水期电量来源情况,安排丰水期浮动电价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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