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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接上页]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审核时应对经营场所、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2条、第31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在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果树种子苗木的生产应当遵守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
  
  果树种子苗木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果树种子苗木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果树苗木出圃后应当摘叶、整枝、修根、打捆、蒲包。不能整理、包装的除外。
  
  第二十条 销售的果树种子苗木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苗木树种、品种名称、质量指标、出圃日期、数量、生产商名称、产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编号,是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的,还应当标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编号,是进口种子苗木的,还应当标注进口审批文号,是转基因种子苗木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标注。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苗木相符。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视为假种子苗木:
  
  (一)以非果树种子苗木冒充果树种子苗木或者以此品种果树种子苗木冒充他品种果树种子苗木的;
  
  (二)果树种子苗木树种、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脱毒处理的接穗冒充脱毒接穗的。
  
  下列果树种子苗木为劣质种子苗木:
  
  (一)质量低于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苗木使用的;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从疫区购进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果树种子苗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果树种子苗木生产地从事病虫害接种实验。
  
  第二十三条 果树种子苗木使用者因种子苗本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苗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种子苗木价款、相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苗木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 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果树种子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以5倍以上8借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种子苗木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给予吊销果树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由发证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果树种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各级果树种子苗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果树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陕西省果树种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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