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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协作办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帮助省内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由省协作办会同各市、各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作出具体部署。同时,各市、各有关部门和欠发达地区的各县(市),每年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做到有目标、有任务、有措施、有考核。
  
  (四)进一步加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联系。发达地区的各市、县政府每年要组织本地企业和有关部门到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对口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共商帮扶合作计划。欠发达地区也要组团到发达地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发达地区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举办各种形式招商引资和市场拓展活动。省级有关部门要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各项经贸活动,可每年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联合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展示展销会或招商引资活动,积极鼓励帮助欠发达地区的单位和企业参与全国性经济技术协作和省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
  
  (六)有关发达市县与欠发达市县之间要建立对口帮扶的劳务协作机制,发达市县每年要有计划地到欠发达市县招收劳动力,促进欠发达市县剩余劳动力向发达市县转移。
  
  (七)对于到欠发达地区投资办厂、科技合作。外贸加工的合作项目,只要符合《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文件精神,可享受省委、省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
  
  (八)加强信息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在浙江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站建立“山海协作工程”专页,开发对欠发达地区合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宣传介绍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合作情况和典型经验。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宣传“山海协作工程”,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氛围。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山海协作工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协作安排

  
  (一)杭州市、绍兴市——衢州市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绍兴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淳安县、衢江区、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柯城区。
  
  (二)金华市(市内对口)
  
  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磐安县、武义县。
  
  (三)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丽水市
  
  鄞州区、慈溪市、余姚市、桐乡市、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德清县、长兴县——景宁县、青田县、松阳县、遂昌县、龙泉市、莲都区、云和县、缙云县、庆元县。
  
  (四)温州市(市内对口)
  
  瑞安市、乐清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文成县、泰顺县、永嘉县、苍南县。
  
  (五)台州市(市内对口)
  
  玉环县、温岭市、椒江区、黄岩区——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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