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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国税局
【发文字号】 宁国税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征管事项流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票量审批管理
  
  1、初始核定。市区各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预计销售额等情况,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票种票量进行初始核定。其中,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下同)月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2、调整。一般纳税人需要调整专用发票票种票量的,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调整审批表》向发票销售点提出申请,由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申报、抄报税等情况,按照市局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对商贸企业调整专用发票票种票量超过总局规定限额、用量范围的,发票销售点必须在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当日将核查信息传递给纳税人所在分局负责发票核查的税务所。该税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局综合业务科。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批结果反馈发票销售点,发票销售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票种票量调整内容。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各分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审批。
  
  3、审批权限。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超过100万元(即十万元版)以上的纳税人应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其余限额、用量的调整由发票销售点所在的分局(局)确定。
  
  4、临时调整。对临时性限额、用量调整通过临时审批办法解决,由纳税人向发票销售点提出申请,发票销售点所在分局(局)根据市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调整。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20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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