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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副本收费标准的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代码证IC卡发行工作的请示》(辽质监函字[2002]2号)收悉。
  
  鉴于你局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已开始启动应用系统,并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一卡多用”试点。根据国家IC卡应用及收费管理有关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副本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CPU容量不少于8K)副本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卡150元。此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发行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代码证正本及纸质副本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发[1998]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代码证IC卡副本与纸质副本具有同等的效力。IC卡副本的申领实行“组织机构自愿申领、主管单位有偿服务”的原则,用户有权自愿选择代码证纸质副本或IC卡副本。各级发行单位不得强制或借助其它部门的职权变相强制发售IC卡副本。
  
  三、有关组织机构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IC卡副本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费用。
  
  四、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此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批复后,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本函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至二0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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