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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市计委: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号令)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规定,结合今年收费年审、《收费许可证》换发和重新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工作计划,对2001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年审范围、时间和方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发权限和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本级)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年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各阶段的具体工作。核发《收费许可证》数量较少、审验和换证工作由同一个科(所)承担的地区,可简化工作程序,年审工作与换证工作合并进行。对已转为企业法人的收费单位,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年审工作应结合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一并开展。 二、审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文件。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及根据《决定》精神,宣布取消、合并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和其它社会各方面负担的政策规定。 (三)《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1批)》(省政府第23号令)。 (四)其它有关收费管理文件。 三、审验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等乱收费问题。 (二)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贯彻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及开支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2001年度收费的收入、支出金额等。 四、收费单位应提供的材料:《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票据存根及准购卡、年审报表、单位收费收支帐务等,同时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各收费单位执收情况,按审验内容向审验机关报送年度收费情况自查报告。 五、收费单位须按时接受年审,对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对有违法收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年审工作及时总结,并根据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收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建议。各州、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与《收费年审情况统计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统计表》报省计委。 七、年审经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八、2001年度省级收费单位的年审工作安排在省物价检查所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省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8244179。 附件:年审早报表、统计表共4张。(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