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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1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资电厂电价测算工作的通知

各集资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价格,为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提供空间。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的主要参数
  
  1、平均单位造价:每千瓦4200元。
  
  其中资本金占20%,融资占80%。
  
  2、折旧:按5%、7%分别测算。
  
  3、单位运行费用:每千瓦180元。
  
  4、资本金回报率:税后8%。
  
  5、还贷年限:按15年测算。
  
  6、贷款利率:内资5.76%;外资按实际计。
  
  7、燃料费用:根据地域和运费等因素,确定徐州、连云港地区的电厂每千瓦时按0.105元测算;天生港电厂、射阳港电厂、张家港电厂每千瓦时按0.125测算;其它电厂每千瓦时按0.115元测算。
  
  8、厂用电率:200mw及以下的为:7%;300mw及以上的为:6%。
  
  9、还贷额:贷款额×(1-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投产第二年至2001年止的年数/10还贷期
  
  10、财务费用:
  
  M1=W×i×(1+i)e
  
  n/[(1+i)e
  
  n-1]
  
  M2=M1-W/n
  
  公式中:M1:为每年还本付息额;M2:为每年付息额;w为融资总额;i:为平均贷款利率;n为还贷年限减已还年限。
  
  11、税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12、电量以省经贸委下达的2002年计划数为准。
  
  二、要求
  
  各集资电厂按以上参数,认真做好电价的测算工作。各电厂测算结果连同2001年的财务报表于2002年5月底前报省物价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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