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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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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或发证件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改正错误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私自印制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所印执法证件,予以销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被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诉,法制工作机构接到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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