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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襄樊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襄樊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襄价管字[2002]40号)悉。你市自来水公司为解决供水矛盾,投入大量资金对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造,加上电价调整因素,成本开支增加。为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根据国家水价改革的精神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局提出了自来水调理方案并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多方意见。经研究,同意对襄樊市自来水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吨由原0.55元调整为0.65元;生产经营用水每吨由原0.65元调整为0.75元;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每吨由原0.81元调整为0.91元。
  
  二、请你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控制水价调整后的相关反应,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以上批复执行时间由你市择机适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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