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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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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原来从外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机关分流人员5年内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的基础上,从2002年起对从部队转业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也可不占单位结构比例聘任;对已达离退休年龄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民主党派负责人、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聘任,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六、实行评聘分开后,具有中学高级、小学和幼儿园特高、卫生西医(内、外科)副高评审权的设区市,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不再批复、发证,但均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其它高级资格由省人事厅审批并颁发证书。
  
  七、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事业单位,须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自主评聘只限该单位的主体系列。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系列的社会化评审。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八、为充分体现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更好地为在我省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由省职称办按照有关条件组织专家,对在经济建设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的限制,随时审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决定在中小学职称评定中增设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要求。从2003年起,县(市、区)以上中小学、幼儿教师申报中、高级职称必须参加外语考试(条件另定),乡镇中小学教师仍免试。
  
  十、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院校一九七0--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1970年至1976年进入高等学校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副高”职务满7年的,可以正常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对带研究性质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省人事厅批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同类人员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以聘任。实行统一考试的系列,必须参加统一考试。
  
  十二、企事业单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企事业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特殊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延聘手续。
  
  十三、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后,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为确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质量,原来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以考代评”系列继续实行。对原省里规定认定的系列,除文学创作、艺术、体育继续实行认定外,再增加出版系列实行“以考代评”,其余均改为评审。
  
  十五、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客观、公正、有效,从2002年起,对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卫生系列(正、副高)、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先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评审。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除“考评结合”的系列外,其它系列均增加答辩程序。
  
  十六、实行评聘分开后,继续按照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4号)和《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字[2000]39号)精神,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
  
  十七、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人事(职称)部门要按照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加强对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使我省评聘分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九、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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