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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渝盐局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万州、涪陵、黔江盐务处,各盐务分局,各有关制盐、制碱企业:
  
  
现将《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根据《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的规定,我市“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为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两碱工业用盐市场秩序,防上两碱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条例》第16条、第25条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的规定,特对我市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管理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应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由制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合同订货自行组织生产。
  
  二、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两碱工业用盐,必须使用印有“工业盐”明显字样的包装物。
  
  我市制盐企业生产两碱工业用盐所需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报经市盐务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两碱工业用盐实行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对于不能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的两碱工业用盐,由本市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四、实行两碱工业用盐合同备案制度。盐碱企业应在签订两碱工业用盐购销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稽查处备案。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稽查处根据备案合同通知有关盐业管理机构对两碱工业用盐的运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行两碱工业用盐运输备案制度。市内制盐企业运销市内、市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在放运前应向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盐业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报后1个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盐务管理局两碱工业用盐运输备案单”。“两碱工业用盐运输备案单”为一车(船)一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签发机构存档,第二联随货同行,第三联由签发机构报送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稽查处备查。
  
  市外制盐企业运销市内制碱企业的两碱工业用盐,由市外制盐企业在放运前向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稽查处或其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六、两碱工业用盐只能用于纯碱、烧碱生产,各制碱企业不得转卖或挪作它用。如因转产等客观原因确需对两碱工业用盐进行处理的,应事先报请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七、市盐务管理局盐务稽查处对盐碱企业两碱工业用盐的购销、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指导盐碱企业加强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管理,防止两碱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制碱企业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根据市盐务管理局核查通知,对制碱企业两碱工业用盐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核。
  
  八、本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原制定的《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关于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渝盐局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盐务管理局两碱工业用盐运输备案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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