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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4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擅自撤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减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一些企业只顾抓生产经营,忽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适应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现就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冶金、化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方可上岗。
  
  三、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化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职工总数的5‰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得低于2人。
  
  四、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职工总数5‰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指定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事业单位要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经费,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
  
  六、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由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七、中央、省属在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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