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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营口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营口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营价发[2002]1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审核,符合调价规定和程序,现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1.95元;工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2.6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4.35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2.7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8.9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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