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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招标药品价格的请示》(川价字[2002]9号)收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88号)规定,现将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见附表),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一、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在你区卫生系统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医院范围内执行。 二、中标企业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不得要求产销企业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回扣,也不得擅自突破临时零售价格。 三、中标药品库存部分自本文生效之日起一律按本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