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150号
【颁布时间】 2002-03-25
【实施时间】 2002-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的通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茧丝价格机制及做好今年秋茧收购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蚕茧价格管理形式及2002年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管理形式。
  
  从2002年起,我区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干茧供应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桑蚕鲜茧收购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干茧供应中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具体价格由收烘企业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建立蚕茧价格协调与衔接制度。
  
  各地在确定鲜茧收购价前,应主动与毗邻地、市进行价格衔接和平衡,以免收购价格水平相差过大而导致收购秩序混乱。
  
  1、省际间毗邻市、县的毗邻收购点的鲜茧收购价格,由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方相关部门在双方省(区)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进行衔接。必要时可共同签署衔接协议和公布具体收购价格。省(区)间的价格衔接情况及其价格水平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2、区内毗邻市、县的毗邻收购点的价格衔接,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对已经协商、衔接后仍难以协调其收购价格的毗邻点,当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
  
  三、建立价格情况跟踪反馈制度。
  
  为使价格政策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预测和分析桑蚕茧价格走势,各地应建立价格跟踪反馈制度。各地、市物价局应于每年6月5日、10月5日前,分别将当地蚕茧生产、收购、价格等情况汇总报自治区物价局,再由自治区物价局汇总报国家计委。报送内容详见附表一。
  
  四、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
  
  1、2002年春茧鲜茧无税收购中准价以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为标准品,每50公斤为580元,可上下浮动10%。等级差每0.2克为一级,等级间差价为18元。各等级具体收购价格详见附表二。
  
  2、2002年干茧以干壳量8.6克、上车茧率100%为标准品,每吨含税供应中准价为3.7万元,可上下浮动15%。
  
  3、各地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桑蚕价格工作的管理。依法制止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在蚕茧收购期间,自治区将根据全区收购价格秩序情况,对部分主产区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桑蚕茧产量、价格统计表
  
  2、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表
  
  附1:
  
  桑蚕茧产量、价格统计表
  
  填报地市:填报时间:
  
  项目单位 春茧 夏茧秋茧 备注
  
  鲜茧社会产量 吨1.鲜.干茧产量不分等,按混合茧统计;
  
  鲜茧收购量 吨
  
  干茧产量 吨2.鲜.干茧及生丝收购价或销
  
  生丝产量 吨售价,按加权平均后价格统计;
  
  鲜茧平均收购价元/50公斤 3.干茧销售价为收烘后第一次
  
  干茧平均销售价元/吨 销售平均价格;
  
  生丝平均销售价元/吨 4.凡有剿丝厂的地.市,必须
  
  统报生丝产量及平均销售价格.
  
  附件2:
  
  2002年春茧收购价格表(按干壳量计价)
  
  单位:元/50公斤
  
  干壳量(克)收购价干壳量(克)收购价备注
  
  7.0436 9.2 634 1.表中所列干壳量为50克鲜茧去蛹
  
  7.2454 9.4 652 后烘至足干的重量;
  
  7.4472 9.6 670 2.干壳量以0.2克为一档,尾数满
  
  7.6490 9.8 688 0.1克按0.2克计价;
  
  7.8508 10.0706 3.凡干壳量低于7.0克的,每50公
  
  8.0526 10.2724 斤鲜茧每档减12元;
  
  8.2544 10.4742 4.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均为上车茧率
  
  8.4562 10.6760 100%的价格.上车茧率每降低1%每50
  
  8.6580 10.8778 公斤鲜茧收购价减6元,上车茧尾数
  
  8.8598 11.0796 四舍五入.
  
  9.0616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