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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接上页]

  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对组织机构证照依法进行年检的,应当要求组织机构在年检报告上标注其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组织机构、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服务。
  
  提供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信息管理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与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证照年检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的,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加盖年检标识;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年检标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不得收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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