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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省价农字[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三、调整结构,整顿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针对目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法律手段,净化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1.要进一步加大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要在去年换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通过严格实施GMP认证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保证药品质量;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为核心,以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为重点,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巩固前一个时期市场整顿的成果,遏制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反弹;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工作;加强医院制剂的管理;加快药品集约化、连锁化经营步伐,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3.逐步推行非处方药外包装印刷标注零售指导价格的做法。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督,严厉处罚,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监督检查是落实改革措施的重要保证,各地行政执法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抓实抓好。要把行政监督、技术监督、执法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把质量监管、价格监管和纠风工作结合起来,把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以《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与管理,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机械产品的抽验工作,定期公布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情况;规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工作;打击游医药贩。
  
  价格管理部门要抓好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今年国家计委把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检查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各地各级物价部门要互相配合,必要时可采取联合办案的形式,确保收到实效。同时要抓好日常检查,对重新审定的政府定价部分药品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定点医疗单位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及中标药品价格的跟踪检查,继续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卫生管理部门要逐步推行住院患者医疗费用“日清单”制度,有条件的医院要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查询系统,增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加强行风行纪的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专项治理,集中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并纳入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之中。
  
  要严肃检查纪律,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加大处罚力度,抓典型,狠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今后对违法违纪的单位,不但要对法人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的处罚;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取信于民;对在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办人情案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医疗机构购销行为,加强中介收费管理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降低虚高药品价格的有效手段,今年,是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会议确定的目标,今年内要对50%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内、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县以上的非盈利医疗机构要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卫生管理部门要发挥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指导作用,严肃招标纪律,确保中标药品的使用;价格管理部门要兼顾好各方面利益,在扣除医疗机构合理差价收入基础上,按照大部分好处让给患者的原则,合理制定中标药品价格,让利于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监督,依法查处串通招投标行为,维护购销双方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服务时,要尽量使用同类药品中医保目录内及中标药品,选择质量价格双优品种,提供优质服务。医保目录外药品的使用要告之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药品招标成本,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降低“虚高”药品价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是人心所向,发展所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务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抑制医药费用上涨势头、“虚高”药品价格降到合理水平的目标,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三项改革”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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