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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法规编号】 3734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实行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对基层征收管理分局或县(市)国税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资料,退税机关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实行二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50%;实行三级管理模式的地区,退税机关抽查复审率不得低于30%。抽查复审的重点对象,省局将在另行下达的“免、抵、退”税补充政策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三、试点单位实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
  
  在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情况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江门(新会)、中山两市生产型出口企业较多,“免、抵、退”税业务量较大,管理基础比较好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确定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为“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三级管理模式的试点单位,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为“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二级管理模式的试点单位。在三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江门市下属新会市的6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分别按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的户数和“免、抵、退”税额大小划分为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和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三种类型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在二级管理模式试点单位中山市也选择同样三种类型的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整个试点工作从今年开始实行“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到明年6月底完成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清算工作时结束,时间跨度一年半。试点单位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合理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根据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和“免、抵、退”税额大小的实际情况,专门设置“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配备与“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是保障试点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关键。结合江门(新会)市、中山市的实际情况,试点单位的“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做如下设置:江门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为市局退税机关,人员18-20个(其中8-10人专管“免、抵、退”税工作)。新会市国税局重新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股),人员7-9个(其中5-7人专管“免、抵、退”税工作),承担新会市外贸企业退税业务的初审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复审工作。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会市国税局直属、棠下两个分局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股),人员5-8人;管理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新会市国税局会城、罗坑、司前三个分局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但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4-6人;管理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新会市国税局三江分局“免、抵、退”税业务量相对较小,可不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或岗位),由征收管理人员兼管“免、抵、退”税管理工作(但不能由管同一“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人员兼管,下同),兼职管理人员3-5人。中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为市局退税机关,分别负责全市外贸企业退税、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工作,两个分局从事“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人员分别为2-4人、10-12人。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山市国税局直属分局,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机构(股),人员9-11人;管理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中山市国税局板芙分局,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专职人员2人,兼职人员2人;管理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中山市国税局黄圃分局,设立兼职管理岗位,人员3-4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分工负责制。省局与江门(新会)市、中山市国税局按照总局《操作规程》规定的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和退税机关的审核审批职责,结合江门市(下属新会市及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三级管理模式、中山市(下属三个基层征收管理分局)二级管理模式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江门(新会)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中山市“免、抵、退”税规范化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各试点单位征、退税管理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明确市局退税机关、县(市)局、基层征收管理分局退税部门(或岗位)和征税部门(或岗位)的征、退税管理分工。各试点单位每个管理环节(岗位)在分清职责的基础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密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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