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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工商管理局: 医药价格事关民生疾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由于药品生产总量控制不够、结构不合理,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完善,药品流通秩序没有根本好转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药品价格“虚高”,大回扣、大处方、大折扣、乱收费现象普遍,群众就医负担加重,反映强烈。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减下来为目标的整治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明显效果。为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保证“三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医药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药品价格“虚高”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不规范是多方面问题在价格上的综合反映,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整顿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负担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药品价格“虚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沟通信息,发挥整体合力,采取有效措施,以法治药,以法治价,维护人民健康和用药安全。 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标本兼治,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一)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引入竞争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药价“虚高”的土壤。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事业财政补偿政策,不断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基础上,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逐步实现“医药分开”核算,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销售的直接利益联系。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有关规定,建立制度,落实责任,一是认真执行《吉林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办法》,自查自清收费项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解收费,乱收费。二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通过患者选择医院、医生,定点药店购药等途径,让病人充分行使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促进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公平有序的竞争,确保因病施药,合理用药,降低费用。三是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国家重新核准公布药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及时进行修库,使降价措施落实到位。 3.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定点药店处方药供应要保持较高比率。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目录内药品和定点药店处方药情况进行调查,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市(州)以上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西药供应率今年上半年达到60%左右,年末达到80%左右;中药供应率今年内达到50%左右,保证医疗保险对象的合理基本用药。 4.要继续抓好行风建设工作,加强医风医德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改革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药品定价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虚高”定价,严格政府定价审核制度。 1.要进一步理顺药品价格体系,按照国家药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设想,国家计委对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价格的审定工作将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其中的乙类药品价格,省级物价管理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国家计委的指导意见,安排好我省的实际零售价格。 2.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疗效和质量差异合理制定省级管理的药品价格,逐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继续降低虚高药品价格。 3.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完善现行医疗收费政策,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要求,目前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并的后期工作要抓紧进行,同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药品价格降低的前提下,适度调整不合理的收费标准,提高医疗单位的补偿能力,并注意与邻省收费标准的合理衔接。 4.继续完善价格监测体系,通过药品价格信息网络等形式,建立灵敏的价格反映调节机制。政府定价的药品要通过新闻煤体等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