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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培发[2002]4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凡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我市《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1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在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63011679韩军、63044807王艳
  
  附件1: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物业管理员)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略)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物业管理员)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机构主体资格:
  
  (一)已经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在近年办学过程中没有被投诉、缓办等问题。
  
  二、物业管理员专业设置要求:
  
  (一)培训规模要求:一次接纳培训能力不低于180人;
  
  (二)理论教学场地、设施要求:
  
  1、教室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25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和与之相匹配的VCD(或DVD)机,按每30名学员一套或多媒体投影仪按每90名学员一台配备,即至少6套电视机、VCD机或2台多媒体投影仪;
  
  (三)实习教学场地要求:
  
  以签定合同的形式,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3年以上合同,为学员提供实际操作和观摩的物业场景,并适时拍摄教学片。所选物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有一个高层住宅物业(12层以上);
  
  2、写字楼或商场等收益性物业管理企业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以上物业要有一家管理企业机构齐全,包括:办公室、财务部、保安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能清晰。
  
  三、师资要求:
  
  1、具有物业管理师(2002年暂放宽到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
  
  3、具备上述两项要求的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申报机构自有教师不少于1人。
  
  附件2: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试点期间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能考场的认定。
  
  二、基本资格:
  
  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三、理论考场与技能考场要求:
  
  (一)理论鉴定场地:不少于90平方米,每个考场按30人(标准教室)设计安排,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二)实操鉴定场地:不少于90平方米,每个考场按30人(标准教室)设计安排,并配有VCD机、29寸以上彩色电视机、计算机和投影仪各一台。每个考场要配备熟悉考试设备和电源等设备的技术人员1-2人。
  
  四、考评员要求:
  
  (一)不少于6人,其中自有考评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考评员证书》(2002年暂不做为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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