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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及全省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重要性 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搣三个代表攠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当前,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关键是提高思想认识,并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把加快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确保今年的扩面、征缴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新的进展。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按时超额完成任务 今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基本目标是:职工参保人数在巩固上年扩面人数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基金的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市区全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省政府要求逐步做实职工个人账户。 根据全市目标任务及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加强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并力争超额完成。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政策 1、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今年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为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对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属于非财政补助的各类事业单位,新参保的原则上应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2、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逐步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个体工商户,可按纳税额划分档次确定参保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3、明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企业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其办理转接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自谋职业的,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浙劳社险(2000)186号文件规定作相应扣减,即: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人)时,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搣去中间,加两头,往前推攠办法确定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杭劳险(2000)197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断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个人帐户储蓄额合并计算。不愿意保留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实行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今年可继续按杭劳险(2000)193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个体劳动者如补缴年限超过8年的,也可选择在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标准缴足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2002年7月1日起,市区企业的缴费比例从23%调整为22%。企业的缴费额以本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5、调整和衔接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政策,逐步规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当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实行分步调整到位,从2002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过渡提高到企业正常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