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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费函[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收取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服务费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你办事处《关于收取汽车驾驶证年审服务费的请示》(鄂深办发[2002]第8号)收悉。鉴于你办事处为省公安交警部门对湖北省籍在广东的机动车及驾驶员就地开展年度检验、审验,为车主缩短了往返路程,节约了时间和物耗,同时,为就地检审提供了人员、场地及保障服务工作,付出了较多的经费支出。经研究,同意你办事处对就地办理年度检验、审验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收取检审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就地检审必须坚持车主自愿的原则。车主要求回原籍办理年度检验、审验的不得强制要求在深圳就地检审。
  
  二、检审服务费(不含机动车年度检验费和驾驶员审验费)收费标准为:机动车年度检验服务费每车450元;驾驶员审验服务费每证260元。
  
  三、本批复中规定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服务费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所收费用需单独列帐,全部用于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服务工作的支出。收取费用前,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
  
  四、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服务费试行期为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试行期满后由你办事处提供有关收支帐表,到省物价局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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