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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政策的意见》(合公指(2002)45号),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召,深入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文件精神,放宽外来人口在我市落户的有关政策,适应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放宽关于投靠直系亲属的户口政策
  
  凡投靠直系亲属(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投靠人在我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靠父母除外),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申报落户。
  
  二、放宽关于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户口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连续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业主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二)凡在我市购买成套住房者,可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购买其他用途的商品房,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三、放宽关于引进人才的户口政策
  
  (一)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我市紧缺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工作的,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报落户。
  
  (二)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可直接在居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对暂时无合法固定住所者,由本人所在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由派出所专门设立集体户,统一登记为常住户口。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可自主选择派出所,先入户,后找工作。
  
  四、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落户后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原有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五、以上条款中所规定的稳定的生活来源是指通过领取退休金或通过稳定的职业或其他正当的谋生途径获得不低于当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经济收入。
  
  六、以上条款中所规定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合法购买、自建或者单位正式分配的住房。申请人须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出具有关部门签发的《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临时租借或者违章搭建以及外来人员集体宿舍不能视为合法固定住所。
  

  合肥市公安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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