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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保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前提。土地储备的前期资金由政府筹措,或者将收购储备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增值部分首先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足。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要解放思想,抓好试点,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加强对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要保证储备土地收得进,出得去,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使国有土地既能够集约利用,又能使其资产保值增值。
  
  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转让、出租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不依法行政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或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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