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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180号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出租车驾驶员智能卡收费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智能卡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2]费字17l号)悉。鉴于厦门市出租汽车已开始实行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爱护保管驾驶员智能卡(即IC司机卡)的自觉性,减少财政支出,经研究,同意在你市免费为每辆出租车配备两张IC司机卡的基础上,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卡的对象收取IC司机卡工本费每张55元。
  
  该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0日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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