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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16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苑工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由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苑工业小区实行场地租赁,你公司受重庆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委托,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苑工业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商场公共服务费:你公司与重庆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产权人)根据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桂苑工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签订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工业小区物业管理委托书》,我局同意你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按双方签订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工业小区物业管理委托书》执行。
  
  (二)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工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动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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