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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1990-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一条 在主席团的每次会议上,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及其他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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