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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2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自”工程平黎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省交通厅、物价局,平湖市、嘉善县人民政府:
  
  
平湖市政府《关于要求征收平湖大道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平政发[2000]98号)、嘉善县政府《关于要求批准平黎一级公路嘉善段(四自)工程收取通行费的请示》(善政[2001]169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四自”项目平黎公路收取通行费的意见》(浙交[2002]85号)悉。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自2002年4月1日起,对通过平黎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工作按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平黎公路K24+682处和平黎公路嘉善连接线K2+200处设置嘉善公路收费站干窖、魏塘两个收费点,实行各自单向收费,互检(补)票。为有利于平黎公路通行费的征收,并对320国道上海方向绕道平黎公路嘉善魏塘至平湖城关段的车辆进行收费,同意在平黎公路K9+300处设置钟埭补票点,实行补票点与嘉善公路收费站两收费点互检(补)票方式,互相凭票免费通行。收费(补票)标准按附表1执行。
  
  委托沪杭高速公路大云互通收费站代征平黎公路嘉善(魏塘)至大云和平湖至大云段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嘉善公路收费站(含干窖、魏塘收费点)及钟埭补票点对出高速公路大云收费站的车辆检票通行,不再收取通行费。
  
  西塘至汾湖段北半幅交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不再调整收费标准。
  
  平黎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略)
  
  沪杭高速公路大云互通收费站代征平黎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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