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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7
【实施时间】 2002-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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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的专利管理。专利技术引进和出口受付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应当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有效证明文件。重大技术引进和出口项目合同应当订有知识产权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引进和出口应组织专项论证,在进口商务谈判时,应有本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参加,没有专利代理人的单位,可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签定合同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办理专利的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应向技术引进和出口登记部门出示专利有效证明文件。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七、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报批前,应当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提供知识产权检索报告,对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科研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签定专利合同的,应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登记。要将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逐步在我省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
  
  八、鼓励和发展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建立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交易的运行体系。鼓励专利代理人、科技人员创办专利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的行业性协会、学会,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凡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专利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咨询、专利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专利中介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批,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各商业银行应允许企业、科研院所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进行质押融资;企业转制或资产出售时允许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进行出让、转让;科技企业上市可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确认后经批准进入总资产中,为企业发展和科技开发广开融资渠道。同时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全省知识产权出让、转化的交易场所,促进企业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和流转。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应由有关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专利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遵纪守法,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积极作用。
  
  九、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运用专利战略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和水平。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应高度重视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纳入本单位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多个环节并形成相应的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企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应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实施工作。凡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专利项目,企业都应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予以配套,专款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转化和该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的支出。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管理。以非职务专利在企业实施的,企业要与专利权人签定正式的专利合同,并报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文献和专利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本企业的专利战略,为企业经营决策和参与市场竞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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