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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6号)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 我区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增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逐步建立设置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2.将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由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乐设施及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职能。 2.原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承担的质量监督职能。 3.原由电力部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 4.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5.原由经贸部门承担的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的职能。 6.原由建设、劳动、经贸、电力、石化、建材、纺织、机械、冶金、煤炭、有色金属、贸易、轻工等部门承担的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及管理职能。 7.原由贸易部门承担的标准管理监督职能。 8.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能: (1)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2)农业标准化示范管理职能。 (3)销售计量器具单位登记备案。 (4)企业计量定级。 (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工业产品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技术审查;认证工作中的咨询和审查等技术性评价工作;技术机构评审中的具体技术工作。 3.产品质量问题后处理环节中的技术分析、指导。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5.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6.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3.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和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