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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本市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与创业投资有关的、代理、居间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多种渠道为本市引进创业投资资金、创业投资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享受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有关主管机关按照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经核准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给予具体的优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管办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