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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6
【实施时间】 200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水产品市场,培育发展3—4家,设置区域为浦东、杨浦、普陀和闵行。
  
  (4)肉类商品市场,培育发展2—3家(其中1家为牛羊肉),设置区域为宝山、闵行,与定点屠宰和冷库、冷藏链配送相结合。
  
  4.产地初级批发市场按照与本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以及方便农民农产品交售进行布局,全市设置10家。市场的规模和组织形式应与农业生产区域特点和农村流通组织形式相适应。
  
  三、设立条件
  
  设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开办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法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或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二)市场选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本发展规划布局。交易场地(包括加工、分拣和仓储场地)面积要与交易规模和设施相适应。
  
  (三)有与交易规模相匹配的卫生、环保、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配套的停车、仓储及办公等服务设施。肉类商品批发市场应与定点屠宰规划布局相一致,并配备低温保鲜设施、低温保鲜运输车辆和卫生消毒设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具备水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冷链保鲜设施。
  
  (四)有统一结算、信息交流等服务功能,能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
  
  (五)有与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商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专职人员和操作规程。
  
  (六)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管理、交易商品质量安全追溯、安全卫生质量先行赔偿、违法经营公示、投诉处理、管理人员监督等制度。
  
  四、组织实施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各有关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域城镇建设规划,制订本区域范围内的实施计划,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照本规划要求和设置条件,归并、规范现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根据规划,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要由目前146家调整压缩至25家以内。为此,一是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布局要求,逐步关闭内环线之内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二是要按规模化、规范化要求,严格执行卫生许可等制度,归并内外环线之间布局明显不合理又不符合设置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要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三管齐下,推动批发市场的整合重组。
  
  (二)搞好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建设发展中心批发市场,是实施规划的核心内容。针对目前中心批发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促进中心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能力。
  
  对规划内重点发展的批发市场,由市、区(县)流通主管部门在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发展计划,提出实施方案。要采用先进手段,加大对交易设施、信息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开发市场功能。要加强批发市场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质。
  
  (四)依法加强管理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是批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要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把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规范市场审批程序,实行听证制度,对市场开办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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