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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群众对示范活动的反映;
  
  (二)看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上墙,是否建立了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以及卫生、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情况;
  
  (三)查示范单位活动的方案、选举的选民登记册、选票、建立各种制度的文本、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原始记录,上级政府命名等文书;
  
  (四)走访群众,掌握了解群众对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命名的意见和建议;
  
  (五)汇总考核验收意见,以书面报告报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村民自治模范单位,总结推广模范单位的经验。
  
  各级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村民自治质量,发挥村民自治模范单位作用。
  
  第十三条 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每年底应当做出年度报告和下年度村民自治工作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村民自治模范村进行复查和抽查,并将复查和抽查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经原命名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应当每年底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村民自治工作计划,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部门每年底对国家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和自治区级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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